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12-24
问:对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
答:国税函[2007]414号文件规定: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电信公司开展的业务中,附带赠送的话机、电话机、SIM卡等实物,是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劳务基础上附送的,按照规定,对于附送的物品,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因为该实物是无偿赠予也不涉及到营业税,所以对于该赠送的实物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