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分公司为总公司提供建筑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09-25


  我们是一家企业的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总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并取得经济利益,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而该项规定已经于2001年进行了修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据此,你分公司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也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该文件同时明确,独立核算单位是指:(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文件还要求,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因此,自2001年9月1日起,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包括分公司)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