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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免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09-03

  问: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作出规定,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和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单位自2007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文件还表示,目前尚未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经铁道部或各铁路局批准进行改制后,对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自其改制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收入,未单独核算免税收入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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