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08-31
问:现有一土地,A购买土地使用权证上是500万,经过土地开发,平整等费用也有相应的发票入账,平整等后转让1500万,B以1500万购买,入账处理?然后B再以3000万转让,1、B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额?请给计算式。2、倘若B再进行一些开发后,花500万,同样以3000万转让,又如何计算营业税额?依据哪些文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四条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的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据此,A花500万购买的土地经过土地开发,平整后以1500万转让给B,B应以合法的发票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贷记“应交税费”。然后B又以3000万转让,则B应缴纳营业税额=(3000-1500)×5%=75万元。B如果再进行一些开发支付500万后,同样以3000万转让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确定核定计税价格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额=(计税价格-15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上一篇:手机漫游收入如何确定营业额?
下一篇: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免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