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漫游收入如何确定营业额?
录入时间:2007-08-29
问:对手机漫游收入是先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再分配,还是先分给对方后仅就本地网分得部分征税?
答: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文件中规定,固定网国内长途费用是电信业务中的一种,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的可就本地网实际取得的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即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异地分割回来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异地网的话费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