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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开饭店可免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08-20


  问:我是一名退役士兵,目前打算自谋职业,开个小饭店,不知道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并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行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项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你可以按照上面的规定,到地税部门办理相关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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