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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08-20


  问:国家对宣传文化事业给予了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另外,关于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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