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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录入时间:2007-08-06

  【中华财税网2007/8/6信息】问:劳务公司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答: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应按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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