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发生的仓储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07-06
【中华财税网2007/7/6信息】问:我企业是物流企业,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其中仓储部分是从别家仓储公司租来的房屋用于仓储的,对这部分的收费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国税发[2005]208号:(二)仓储业务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文件规定,只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适用这个规定,按差额征收。国税函[2006]575号为增加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通知又增加了两个试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