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是否需要审批?
录入时间:2007-06-28
【中华财税网2007/6/28信息】问:我是吉林一家企业,外籍人员转让一项技术给我企业,他是否要交纳营业税?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审批?
答: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
根据吉地税发[2005]12号:外国企业各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民营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取消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
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不用审批,但要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