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将承接的运输业务转给其他企业可否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7-04-04
问:物流企业将其承接的运输业务转给其他企业承运可否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对被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从事的运输业务按下列规定缴纳营业税:
1、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全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