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04-05
问:中小企业做信用担保业务,有什么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先后单独或联合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就免税条件及免税手续进行了规定。具体来说,纳税人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注意前提条件。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规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的基本条件为: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4.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5.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6.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是注意免税程序。根据发改企业〔2006〕563号文件规定,应当先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如果3年期满,仍符合免税条件,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三是注意免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国办发〔2000〕59号中“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上述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如果经营业务超过免税范围,就要依法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