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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收回代付拆迁款要交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7-04-02

  问:我公司是一家拆迁公司,接受一家房地产公司委托拆迁,拆迁款由我公司先代付,然后由房地产公司付给我们,我公司开收据,另外再付给我们劳务费,我公司开发票。劳务费是上营业税,但是收回来的代付拆迁款是否要交营业税?(这些业务06年已经发生且代付款已经付出去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其因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向接受劳务方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应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于受托从事拆迁业务的拆迁公司而言,其代垫给各动拆迁户的补偿费等款项,后由委托单位(如房地产公司等)再返还给拆迁公司的,似乎应作为价外费用,连同从事动拆迁劳务收取的劳务费缴纳营业税。
  但是,将受托拆迁公司垫支的该部分补偿性质的费用作为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既不合理地增加了实施拆迁劳务公司的税收负担和动拆迁成本支出,而且也将导致动拆迁工作的延缓或者难以顺利开展。故各地方税务部门对该种情况下的拆迁公司代收代付款项的营业税问题,均作出了可以相应扣除其计税营业额,从而免征营业税的明文规定。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及其他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具体规定》(沪地税一[1996]43号1996-9-19)第八条规定,“关于受托动、拆迁取得的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一)受托方接受动、拆迁项目时,如果动迁房源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仅负责动、拆迁组织服务工作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等工作,则对受托方取得的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单位和居民的补偿性费用后的余额依‘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二)受托方接受动、拆迁项目时,如果动迁房源由受托方负责提供,则对受托方取得的收入扣除支付给单位和居民的补偿性费用及购买动迁房源的价款后的余额依据‘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第七条规定“拆迁代理单位协助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被拆迁者实际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的通知(苏地税一函[2006]3号2006-5-230)第五条第31项规定,“拆迁代理。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长地税发[2004]50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对受托房屋拆迁业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向被拆迁对象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和为安置拆迁对象而支付的购房款后的余额。”
  因此,我们认为,贵司前述代垫并收回的,已实际支付给各动拆迁户的补偿款项支出,不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劳务报酬一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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