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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企业代垫外籍人员薪资涉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7-03-30

  问:某公司聘有外籍员工,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超过183天,总部已和其签订“派遣协议”,其薪资由总部替垫付,某公司已按照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法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就支付总部代垫薪资的涉税事宜,须明确以下问题:
  1、支付总部代垫薪资是否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如果支付总部代垫薪资免营业税及附加?需向税务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文件规定,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三)和税票,不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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