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转让的房产能否提供第一手发票差额征税?
录入时间:2007-03-30
问:一间商铺,经多次转让,在本次转让时不能提供上一手转让的发票,但能提供该商铺第一手从房产公司购进时开具的发票。请问,在本次转让时是否可以减除第一手从房产公司购进时开出的发票金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003-1-15)第四条“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之规定,以及税收执法实践看,二手房地产经多次流转的,本次流转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从上一手购置该房地产时获得的,以其自身为抬头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不能提供从上一手购置的发票,即使能提供其第一手从房产公司开具的发票,也不能实行扣减其本次的营业额,即本次转让应按转让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