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取超标准的学费须缴税
录入时间:2007-01-18
我单位是一所实施中学学历教育的学校。2006年9月,我校向学生收取学费1200万元,其中180万元属于超过政府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最近,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要求我校就该部分超过标准的学费缴纳税款。请问:学校收取超过标准的学费是否应该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因此,你单位应对收取超过标准的学费180万元申报缴纳税款。同时提醒贵单位,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免税劳务收入要单独核算,否则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