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01-23
问:甲公司欲在同城但不同地区的地方开发房产,请问,所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含售房的和代扣的建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等该在机构地还是在房产所属地的税务机关交纳。
答: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业的纳税地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规定:
三、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上述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的规定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规定为:房地产所在地。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由于经常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定期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印花税采用源泉控制办法征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规定为:纳税人应在独立核算单位的所在地(个人应在土地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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