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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供应商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6-11-24

  问:公司向供应商收取的结算手续费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答:不知贵公司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属于何种情形下收取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结算的手续费一般是作为价外费用来处理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1993]38号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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