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提供应税劳务取得预收性质的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录入时间:2006-09-26

  问:我是一个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现取得的预收款如何确认纳税义务时间?
  答: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也就是说:在实际没有给对方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不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