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是否应缴税?
录入时间:2006-09-26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9/26信息】 问:我单位内部职工食堂收取内部职工就餐的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依据是什么?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体讲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有偿"是指从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财税[2001]160号:为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三、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帐,分别核算。凡是未分别记帐,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如果您对外经营就需交营业税,只对内部提供劳务则不需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