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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境内收取租金、利息是否要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7-21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7/21信息】 问: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境内发生的应税劳务应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除本细则第8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对于贷款业务,以贷款机构所在地为应税劳务发生地,因此,如果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利息收入,则无须缴纳营业税。在境内出租有形动产,取得的租金,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来看,也不应缴纳营业税。不过,对于上述租金和利息收入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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