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商应扣除分包金额缴税
录入时间:2006-05-15
某公司与总承包人签订了钢结构销售安装分包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该公司应缴纳增值税。请问:总承包人在缴纳营业税时,其计税依据是其总承包合同金额还是扣除该公司分包合同金额后的余额。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总承包人在缴纳营业税时,无论其分包工程项目是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还是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是总承包合同金额减除分包合同金额后的余额。税法同时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