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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约无效能否申请退回已交纳的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5-15

  问:某公司几年前与某外资公司合建楼房,该方出场地,外方出资金,建成后对半分成。合约规定外方按工程进度给予该方1000万搬迁和经营补偿。在工程中,外方按工程进度预付了该方300万补偿费。这部分补偿费按地税要求分别交纳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由于外方缺资,工程无法进行,经法院裁决,合约无效,该方须退回300万补偿费。而这部分补偿收入,能否退回已交纳的营业税款和附加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该公司与某外资公司签订合约合建楼房,后因某种原因工程无法进行,经法院裁决,合约无效,据此该公司对该项收入已交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经原征税机关审查认定,可以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手续,也可以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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