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房地产企业受税务机关委托如何代扣建筑公司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房地产企业受税务机关委托如何代扣建筑公司营业税?
  答: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该建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与房地产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就应当在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劳务)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在包工不包料形式下,建筑公司应按照“工钱”开具建筑业发票,按照“工钱+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缴纳营业税;二是在包工包料形式下,建筑公司按照“合同”或者“决算”金额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