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公司自购的管道、电缆等是否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02-24
问:甲公司是一家独立火电生产企业,目前已经建设完毕进入正常生产。但在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以下问题:在工程建设期,该公司自购了2600万元发电厂用四大管道、2900多万元电缆、490万元封闭母线委托施工单位安装,支付安装费。该公司认为上述自购电缆、发电厂用四大管道、封闭母线属于设备。但审计人员认为属于材料,需并入安装费补缴营业税。由于通信行业的电缆是作为设备的,中国石油、石化行业的管道也是作为设备的。该公司自购的上述管道、电缆和封闭母线到底应该是设备还是材料?是否必须并入安装费补缴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火电公司自购的管道、电缆、封闭母线如在该所在地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清单范围内,则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如未在所在地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清单内,则不属于设备,其价值应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