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应征什么税?
录入时间:2006-02-24
问: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等,到底应该征收增值税还是应该征收营业税,规定各不相同。国税函[2002]105号文规定,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文规定,"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征收增值税。需要请教的是,如果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如燃气公司)在铺设管网过程中直接向用户收取的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初装费(不含天然气销售),应该适用财税[2003]16号文件还是适用国税函[2002]105号文件呢?
答:对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等应该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规定,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