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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5-11-29


  问:职工食堂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上述规定,若职工食堂属公司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征税费,但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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