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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个体经营者可以享受营业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5-11-29


  问:个体经营者享受营业税优惠应该具备哪些条件?雇工8人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事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所称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之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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