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税问题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5-11-23
问:有关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税问题有哪些?
答:(1)对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费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过路费”、“过桥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精神,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针对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再次重申: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对擅自减免的要立即进行检查纠正。
(4)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的单位,均应到当地税务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刷的发票,并向收费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