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对于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的供车行为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5-11-16


  问:对于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的供车行为如何征税?
  答:部分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为搞活经营,提高司机工作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采取供车形式即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简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上述公司的供车行为属于出租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