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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计、勘探业务应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5-11-10

 
  问:关于设计、勘探业务应如何征税?
  答:(1)建筑安装单位承接的设计、勘探业务收入,除钻(打)井、爆破勘探、航空勘探已分别明确按“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征税外,其余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
  (2)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4)地勘单位承担其他各级地方项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勘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地勘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的范围。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包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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