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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受托举办考试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5-08-15

     考试中心受托举办社会化考试和考试教材发行业务,是从事代理业务。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 “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精神,考 试中心受托举办社会化考试和考试教材发行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佣金, 即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合作费、试卷费、运费以及书价款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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