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生产工厂因远离市区,生活服务设施较为欠缺,公司遂自行建造了职
工食堂,向内部员工供应三餐。职工食堂不实行独立核算,也不向社会开放。请问,
该职工食堂的向公司收取的款项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吗?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09-08财税[2001]
160号)第一条“《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
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
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
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
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
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之规定,若公司食堂属公司内部非独立
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征税费,但
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并且,根据财税[2001]160号第三条“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
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
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
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之规定,若该职工食堂为本公司内
部供应三餐的同时,也对外开放提供饮食服务,则其对内对外取得的收入必须分别记
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及其他附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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