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我将经营的个体饭店出租给我县李某经营,每月收取租金1000元,
并签订了租赁协议。后来,李某以经营不善未挣到钱为由累计拖欠我10000元的
租金。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我到法院起诉了李某,法院判决李某还清欠款并按
我们所签订协议支付赔偿金500元。听说,这笔赔偿金要依法纳税,这是真的吗?
答:是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赔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批复》(
国税函[2000]563号)中规定:“单位或个人将饭店出租给其他单
位后,因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导致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出租方取
得了部分赔偿金。因赔偿金是出租方出租饭店而取得的,所以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实
质上是出租饭店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
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出租方取
得的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你
取得的赔偿收入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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