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粤地税函[2003]339号文规定,债务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
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拥有,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转让无形资
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债权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
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①实际抵偿债务
的金额;②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③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④其他具
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