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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5-07-22

    根据粤地税函[2003]339号文规定,债务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 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拥有,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转让无形资 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债权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 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①实际抵偿债务 的金额;②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③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④其他具 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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