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某县地税局对一建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结果发现该建筑公司正在承建
一建筑项目。经过进一步了解得知,该建筑公司只与建设单位口头约定,在工程完工
时一次性结算工程款。据此地税人员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建筑公司按月申报缴纳营业
税。对于税务人员的要求,建筑公司不理解。他们提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应该是收取工程价款的时间。
但是,《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59号),对于建筑业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项目
的营业税,纳税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建筑单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
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同时,以上法规对于建筑单位与建设单位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工程进度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情况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
这种情况下,应由当地地税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对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建筑公司只是与建设单位建立了口头约定完工付款,而没
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a200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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