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6/2005信息】 某影视公司财务人员:以下三个问题
请答复。
1.3年前,我公司给一家酒厂垫款做广告,广告费50万元。由于该企业无力
还款,经双方协商同意,酒厂给了我公司两辆现代轿车以物抵款。双方签了以车抵款
协议,互相不开营业发票。这两辆车我公司一直在使用,但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不缴营业税?
2.今年,某报社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商定我公司可在对方拥有的报纸版面上发
布我们所代理客户的广告20万元;同时,报社在我公司买断的公交车媒体上发布报
社形象广告20万元,双方交换媒体均不付款也不开发票。此事在公司办公会上有过
多次争论,有的认为这是合理避税,有的认为这是偷税。到底哪种说法对?
3.我公司在电视台买断一挡电视娱乐栏目。为提高收视率,栏目中设置了观众
有奖参与活动。中奖观众可凭身份证领到钻石首饰。对提供钻石首饰的企业,我们在
电视栏目中给以同等价值的广告播出。但不给该企业开发票。这样行吗?
答: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营
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
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
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
济利益。
第一个问题,你公司发生的是以货物抵顶广告费用的现象,你公司已经有偿提供
了应税劳务,应就50万元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并向该酒厂开具广告业专用发票。
第二个问题,报社与你公司都已经实现了应税收入,你公司应该就报社在公交车
媒体上发布的形象广告收入2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报社应当就你公司在报纸版面
上发布广告的20万元收入申报缴纳税款,双方应当就以上两项业务开具广告业专用
发票。
第三个问题,广告公司利用电视栏目为企业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其广告费收入为
企业提供的奖品,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
注释》的规定,就其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广告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提供钻石首饰企业的行为实质是以企业产品抵顶广告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缴纳增值税。(a200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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