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广告业的制作费、设计费能否在计缴营业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4信息】 问:广告业的制作费、设计费能否在计缴 营业税前扣除?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广告业的营业额是广告经营 者向广告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其全部收入减去支 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因此, 从事广告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自营广告收入应全额计缴营业税,支出的广告设计费、 印刷费、雇工费等在计缴营业税时不允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