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4信息】 前一阶段,税务机关到某报社开展纳税辅
导时发现,这家报社2003年度共收取版面费55万元。对此,税务机关要求报社
按“服务业--广告业”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而报社财务人员则认为,版
面费是因作者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报社根据篇幅大小收取的,不是从事广告业务,不
应缴税,因而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表示怀疑。
税务人员解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
通知》(财税[2003]90号)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对报社和出版
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
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有根据的,该报社收取的版
面费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bu2004072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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