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4信息】 问:我公司开发商铺采用“售后租回”的
销售方法,不知能否参照售后租回作会计处理,即: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
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进行分摊,作为租
金费用的调整。
若参照此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售后租回”业务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是否
需要缴纳,如何交?(2)营业税能否按递延收益减去租金收入后的额度作为纳税营
业额?
如果采取“售后回购”又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房地产开发商采用“售后租回”或“售后回购”方式,会计上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账务处理,但必须根据税法规
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
房回租”、“售后回购”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
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
该商品房购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
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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