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费征收和异地经营
录入时间:2004-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4信息】 问:我省在九五期间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
运附加费应纳营业税由省交通厅直接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缴纳。川地税函发
[2000]358号文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两费”应税收入由各级
地税机关征收,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稽查部门征收。我对此文的意思有点不明白,到
底是由各级地税机关直接向交通稽征部门收取的“两费”征收营业税,还是向车主征
收?谁是纳税主体?计征营业税是的税率是多少?
还有关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我县有十几户到外地做木材、建材生意的纳税人,
在本县办理了私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但大部分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虽有一、
两户办了税务登记,但也未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请问事对这一类型的纳税
人应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管理呢还是由销售地税务机关登记管理?
答:公路运输纳税人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货物车辆附加费”(以下简
称“两费”)和交通稽征部门征收的“两费”均应缴纳营业税。对公路运输纳税人由
各级地税机关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征税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交通
稽征部门代行征收,川府发[1996]500号文件规定,对各地交通稽征部门征
收的“两费”逐级上缴省交通厅,在“九五”期内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
营业税。“九五”期满,“十五”期至,省地税局应各地反映,下发了川地税函
[2000]358号文,意在明确从2001年1月起(即“十五”起)对交通稽
征部门征收的“两费”应纳营业税改由各级地税机关征收。但现在据了解,事情又发
生了变化。今年3月省政府领导指示:为支持我省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继续执行省
政府川府函[1996]500号文件规定,即各级交通稽征部门征收的“两费”仍
逐级上缴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营业税,各地
税务机关不向当地征费部门征收营业税。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当然应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主管税务机关外出
经营报验登证管理之中。
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服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
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县
(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
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后,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人》
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制《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
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特此《证明人》,在《证明》有效
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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