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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判决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该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4-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 1995年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一项工程施工合同,1996年因开发商的原因导 致工程停工,最后终止合同,并且我公司工程款未获支付。经过几年的艰苦诉讼,今 年初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我公司损失,并由法院直接将款项划转给我公司。这笔业务 不知道该不该交税?应该如何交?是全额交还是只交工程款部分?有何法律依据?   答:你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建筑施工应税劳务,由于开发商违约,经法院 判决,你公司从开发商处索回了工程款及赔偿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 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 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 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工程款和赔偿 金都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一并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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