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4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
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
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
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5]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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