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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所学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某市某民办学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成立 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该校招收高考落榜学生,进行多种专业的培训教学。该校所教 课程与普通高校基本相同,学制分二年、三年不等,学生毕业时,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无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并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问:对于该校取得的办学收入, 是否应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 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从上述情况看,该民办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而没有资格向学员 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 征收营业税。 (as20031104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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