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个人纳税一样吗?
录入时间:2003-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3信息】 某人几个月前因为急于要还借款,出售了
自己前两年才购买的一间门市(买成6.5万),售价低于原价,且已经交了营业税及其
他税费。听说单位再销售,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购置原价后交纳营业税,如
果售价低于购进价,就没有营业税。问:像他这种个人出售情况是否应该交纳营业
税?如果不应该交纳,该人怎样做才能将已经交纳的营业税退回来?
答:财税[2003]16号文中对房屋再销售的规定是对“单位和个人”,并不是只有
“单位”才适用。这个文件的出台时间是2003年1月15日,但其生效日期是2003年1月
1日。所以,如果该人的房屋是在2003年售出的,就可以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执
行,只要售出价低于购置价,就没有营业税。他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做一个退税申请,
提供买卖房产和纳税的有关单据,填具有关表格,交税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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