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3信息】 近日,笔者在对某酒店进行纳税巡视服务
中,了解到该酒店将内设的商场、桑拿中心承包给他人。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承包
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上缴固定承包金。该酒店6月份已收取承包金66000元。酒
店财务人员认为收取的承包金66000元属于内部承包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
对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
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
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是承包方的经营收
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是承包方与出包方的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
为基础。
据此,某酒店收取的固定承包金,不具备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应申报缴纳该承包
金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3630元。 (al20031004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