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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予以批准,从何时加收滞纳金

录入时间:2003-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3信息】 某建筑企业2003年3月应纳营业税2000万元, 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在4月10日前申报缴纳,由于春季正是施工资金的准备 阶段,企业为了不影响支付施工材料等款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3月31日向税务 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3个月。省级税务机关接到延期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该企业 不具备特殊困难条件,决定不予批准其延期纳税。企业经多方筹集于5月10日缴纳了所 欠税款。对于该企业欠税应如何加收滞纳金,我们有一些疑惑: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滞纳金应该从税款缴纳期 限届满次日起,即4月11日起加收;而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延期 税款不予以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似乎应该从4月 10日起加收滞纳金,问:税务机关应按哪个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 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 缴纳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以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 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请问,如果纳税人是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两天提出延期 缴纳税款申请的,而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延期缴纳报告20日内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税务机关是否还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如不是应从何时起开始 加收滞纳金?   答:上述都提到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予批准,应从何时加收滞纳金的问题,这 里一并回答。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延期税款不予以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 届满之日起加收滞金”的规定,是指从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而不是从期限届 满当日起,这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 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 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是一致的。   如果纳税人按规定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而税务机关收 到申请延期缴纳报告20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已超出税款缴纳期限的,税务机关 仍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促使纳税人尽量按期 足额缴纳税款,谨慎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 (as200309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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