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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中的其他代理服务具体指什么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根据营业税法规的规定,服务业的征收范 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其中,代理业又分为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等多项业 务。请问代理业中的其他代理服务具体指什么,与其他服务业有何区别?   答:按照税法规定,其他代理服务是指代委托人办理除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 口、介绍服务以外的其他受托事项的业务。如宾馆为客人代买飞机、火车票,税务中 介机构代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等。   其他代理服务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受托方 在从事所代理的工作时不垫付资金;二是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受托方只向委托方 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在经营代理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收入或支出全额转让给委托方, 受托方只以收取的手续费作为自己的收入。比方说,某工厂有一批产品要从甲地运 往乙地,找到了从事代办运输的经纪公司,该公司受理以后向工厂收取了运输费和代 办运输的手续费。经纪公司把运费作为应付款项通过往来账核算,把代理手续费作为 营业收入,当支付给运输企业运费时,通过往来账结转,并将运输企业的运输发票转 给某工厂。对该经纪公司来说,所取得的收入就是代理手续费收入,应按其他代理服 务征税。如果该公司采取另一种方式,即将收取的运费和手续费全额作营业收入,并 开具发票,而将付给运输企业的实际运费作为成本支出,那么该公司所取得的收入就 不是代理手续费收入。   相比较其他代理服务,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是指《营业税税目 税率表》中服务业征税范围所没有列明的服务业务收入,如提供劳务收入、各种收费 收入等。   其他代理服务与其他服务业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受托方承接了委托方所委托的工 作后,是自己来完成,还是再委托给第三者来完成。如果是自己独立完成,并且所从 事的工作又是《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服务业”征税项目中所没有具体列明的,就 按其他服务业征税;如果受托方所承接的工作,不是自己完成,而是需要再委托第三 者来完成,受托方在其中只起中介服务作用,那么对其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就应该按 照其他代理服务征税。不过,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虽然具有代理性质,但不按代理 服务征税。如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税法规定应并入金融业征税, 而不按代理业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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