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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出售问题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四川10/08/2003信息】 目前很多地方都由政府职能部门将闲置土 地或荒山统一收购后,规划整理然后将墓地卖给死者家属,从而获得经营收入。据了 解,该地公墓价格每平方米的售价要500到700元,比整体拍卖高出3至5倍,这是一笔 不小的收入。还有,山区农村土葬至少要交2000至4000元的基地费给民政部门。从性 质上讲,出售土地已经构成了买卖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和契税。是否妥当?   答:税源有可征税源,也有不可征税源,不可征或是因为法律条文有禁止性规定, 或是法理上不可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117号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 入免征营业税”。契税征收要求有实际的权属转移发生,如果经营性公墓确实发生了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契税没有免税规定。对民政部门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参考上一 则的意见。                     (m 2003 009 046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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