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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这笔赞助收入应当纳税

录入时间:1998-1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0/98信息】 今年3月份,山东莱英西市某中学举行 50年校庆,许多单位对该校进行了赞助。其中某大型企业赞助了10万元,条 件是在该校编写发给历届校友的《校友通讯录》附页上印刷介绍该企业产品的宣 传广告。该中学对取得的这笔收入没有申报纳税,市地税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 法》的规定对其作了补税罚款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6号文件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 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 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 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该中学取得的这10万元赞助收入不同 于其他赞助收入,实质上是为企业作广告宣传而取得的收入。因此,这笔收入应 当缴纳营业税。                 (zsb9811190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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